一、内容概况
本期内容为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第一编的第二章的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内容。
二、条例原文学习(图片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,新增、修改和删除的部分以及个人认为的重点内容已经通过不同颜色标出)
1.接受党纪处分的个人受影响情况一览表
2.第十四条中,提到了“组织处理”一词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(试行)》规定,组织处理,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、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、职务、职级调整措施,包括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。这里不再扩展。
3.接受党纪处分的党组织中的个人受影响情况一览表
三、案例列举
案例一:2023年12月26日,“青岛市纪委监委网站”通报李沧区统计局原党组书记、局长周某违规将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服务外包等问题。2021年6月至10月,周某任李沧区统计局党组书记、局长期间,先后两次主持召开党组(扩大)会议,研究决定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服务外包,共计支付费用23万元,造成财政资金浪费。周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。2023年3月,周敏受到留党察看二年、政务撤职处分。
案例二:2024年2月5日,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发布通报: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调查结果,鉴于汤某刚违反廉洁纪律、违反生活纪律,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,经研究决定,给予汤某刚党内严重警告(影响期二年)处分;撤销汤志刚胰腺外科副主任职务,解除与其人事代理关系;按程序报请撤销汤志刚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及研究生导师资格。
案例三:2017年6月15日,搜狐网“澎湃新闻”发文介绍这样一个案例:
浙江金华浦江县浦阳街道铜桥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某旺等5名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设“小金库”达40余万元,并挥霍掉其中的34.5万元被处分,浦阳街道办事处3名干部因相关违纪行为也一起“挨了板子”。鉴于该村违纪人员较多,涉及面广,党支部本身已不能纠正错误,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,决定对铜桥村党支部予以改组。
四、一点学习体会
在纪检老干部的指点下,凡之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针对违纪个人的五种处分方式。
一个违纪干部在最后定性的时候会受到这五种处分之一,我们也从其受到的处分来总体上衡量其错误大小。但是我们常常忽略了一个问题,即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”。
严重的处分只是一个结果,而违纪干部的大错却是一步接着一步铸成的。如果用量化的方式来理解处分的严重程度,那么从轻处分到重处分的过程,一定是一个“量变引起质变”的过程。
凡之注意的不是违纪干部作恶多少,而是在考虑一个问题——在这条由小错最终铸成大错的道路上,这些干部究竟有多少次回眸、转身、自我救赎的机会?
假设我们中的一些人也会犯错误,那么从没有问题到出现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再到犯下更为严重的错误,同样会有很多机会改过自新,回头是岸的机会。
凡之觉得,这是我们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所在。
(来源:凡之读书笔记)